一、申請資格條件:夫妻兩人或其中一方於當年度重陽節前設籍本市達6個月以上(115年4月18日前設籍) 且有居住事實,並於當年度重陽節仍持續在籍,且未曾領過獎牌者(同樣婚別,不得重複申請),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金 婚:結婚滿50年。(民國56年~民國65年結婚)
(二)鑽石婚:結婚滿60年。(民國46年~民國55年結婚)
(三)白金婚:結婚滿70年。(民國45年以前結婚)
二、應備文件:
(一)115年度表揚金婚、鑽石婚及白金婚佳偶調查表(含填寫同意書)。
(二)雙方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結婚證書影本或有註記結婚日期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可洽戶政事務所申請)。
三、 夫妻雙方如在本市不同區,需以夫之戶籍所在區公所申請,不得重複領取。
四、 符合資格者請於115年8月7日17時前,以下列方式將申請資料交回觀音區公所,逾期不予受理 :
1.交由各里辦公處或里長轉交公所。
2.傳真至觀音區公所,傳真電話:(03)473-3334,並電話告知本公所。
3.親送或郵寄至本公所,地址:桃園市觀音區觀新路56號觀音區公所社會課(金鑽婚)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