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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須知」

  • 發布單位:秘書室

一、函轉桃園市政府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須知」,業經市府114年10月8日府消秘字第1140288630號令發布。

二、檢附發布令及條文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