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重點摘陳如下: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1、修正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契約 進用人員年資範圍。 2、刪除第18條銓敘部應定期將銓敘審定合格與不合格人員 列冊彙送審計機關查核之規定,以符實際。 (二)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1、修正未列入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 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之人員,其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 對照認定方式。 2、修正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認定 標準。 3、修正不予採計提敘之年資範圍。
本案修正重點摘陳如下: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1、修正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契約 進用人員年資範圍。
2、刪除第18條銓敘部應定期將銓敘審定合格與不合格人員 列冊彙送審計機關查核之規定,以符實際。
(二)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1、修正未列入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 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之人員,其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 對照認定方式。
2、修正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認定 標準。
3、修正不予採計提敘之年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