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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

  • 發布單位:人事室
  • 聯絡人:陳融毅
  • 聯絡人電話:03-4732121#344

本案修正重點摘陳如下: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1、修正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契約 進用人員年資範圍。

 2、刪除第18條銓敘部應定期將銓敘審定合格與不合格人員 列冊彙送審計機關查核之規定,以符實際。 

(二)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1、修正未列入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 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之人員,其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 對照認定方式。

 2、修正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認定 標準。 

3、修正不予採計提敘之年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