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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桃園市蘆竹、中壢、新屋、觀音、大園及大溪等區為辦理114年10月中、下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單位:農經課
  • 聯絡人:許菁芬
  • 聯絡人電話:03-4732121分機104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147467346A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公告桃園市蘆竹、中壢、新屋、觀音、大園及大溪等區為辦理114年10月中、下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6項所定情事。

二、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辦理。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蘆竹區:紅豆。

(二)中壢區:大豆、蕎麥。

(三)新屋區:大豆、高粱。

(四)觀音區:大豆、高粱。

(五)大園區:蕎麥。

(六)大溪區:木瓜、櫛瓜。

四、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五、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六、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七、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八、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漁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