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部105年4月6日法廉字第10505004410號函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6條辦理。
二、按各個財產申報項目申報後發現錯誤,均可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更正;另衡酌保險商品具有特殊性及多樣化,本部對於其申報內容及申報方式標準迭有更動,未臻明確,爰簡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保險項目之更正申報作業,參照本部105年4月6日法廉字第10505004410號函意旨,得以含括聲明書申請保險項目更正申報,合先敘明。
三 、為使前開作業順利進行,申報人除可以紙本方式辦理外,本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下稱申報系統)於105年5月2日起新增「更正申報作業」及「保險含括聲明」等2項功能,俾利申報人以線上方式辦理更正作業;並同步於申報系統後臺管理端增修配套維護功能,以茲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