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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及桃園市各區公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績效考核要點

  • 發布單位:秘書室

桃園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及桃園市各區公所
工程品質督導小組績效考核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使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及桃園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設置機關)工程品質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確實依桃園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及桃園市各區公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規定,有效執行工程品質督導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設置機關,指桃園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及桃園市各區公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之機關。
三、督導小組績效考核(以下簡稱績效考核)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書面審查,並於每年第一季辦理前一年度績效之考核。
(二)考核項目包括:
1、督導件數。
2、督導紀錄彙整之完整性。
3、督導缺失改善之審核與追蹤。
4、督導小組運作及高階長官參與情形。
5、工程執行進度。
6、外聘督導委員遴派情形。
7、查核缺失重複發生情形。
8、本府工程施工查核之查核分數與扣點。
9、三級品管文件與制度之推動。
10、其他特殊績效。
(三)本府於辦理績效考核前,應將年度考核項目之評分標準及配分等規定,以書面通知各受考機關。
四、本府設工程品質督導小組績效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委員會),辦理各設置機關督導小組年度績效考核成績評比相關事宜。
考核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高階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查核小組委員聘(派)兼之。
五、績效考核作業,由查核小組辦理秘書業務。
六、績效考核成績之評比,按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及各區公所分組辦理。
七、績效考核成績等第及名次如下:
(一)考核分數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名次依考核成績排序,分數相同者,則並列同名次。
八、查核小組應將績效考核成績結果,簽報本府副市長以上層級核定後,將考核成績等第及名次函送各受考核督導小組之設置機關辦理相關人員獎懲。
獎懲額度標準如下:
(一)考核成績優等或甲等且為前三名者,最高得記功一次,並以三人為限。
(二)考核成績甲等者,最高得記嘉獎二次,並以三人為限。
(三)考核成績乙等者,不予獎勵。
(四)考核成績丙等者,得視事實狀況懲處,最高記申誡二次。
(五)考核成績丁等者,得視事實狀況懲處,最高記過一次。
九、各設置機關應於考核前,依查核小組通知期限送交前一年度工程品質督導執行資料,若未依限送交或送交資料與實際不符情節重大並經查證屬實者,查核小組得函文要求設置機關自行議處或主動簽請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