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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函「育田基金會109癌友家庭扶助辦法」案

  • 發布單位:社會課

109癌友家庭扶助辦法(扶助對象)
一、罹患癌症,現持續接受治療(手術、放療、化療)等積極治療行為,或已接受安寧照護者;並以罹癌(初診、復發)3個月內的個案為優先扶助對象。
二、罹癌者為家中主要經濟來源者;或因罹癌導致家庭有其他開銷增加情形,如:營養品、就醫車資等。
三、以無領有其他長期社福資源者為優先補助對象,如:公部門、其他社福單位補助,若已領有其他社福資源者,將視其補助金額,調整該會扶助內容。
四、已入住機構或已死亡者,非該會扶助對象。
(轉介方式):透過下列各單位專業人員評估後,填妥「該會轉介表」,經當事者同意簽名後,將轉介表與相關證明文件,以傳真、郵寄方式轉介該會服務中心,並電詢確認轉介表是否已寄達。
一、癌友就醫之醫院社工、癌症資源中心專業人員。
二、實際居住地之政府社會局及所屬福利服務中心社工人員。
三、其他社福社工人員。
四、轉介單位社工,若無開案協助癌友者,該會恕不接受轉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