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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政府暨所屬機關人員前往港澳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 發布單位:政風室

主旨:桃園市政府暨所屬機關人員前往港澳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如附件)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112年9月19日來函辦理。

二、鑒於港澳情勢變化,為減少本府同仁赴港澳(含轉機)可能遭遇之風險,

        請於行前至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

        (陸委會官網首頁下方「快捷服務」列點選「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併將個人登錄影本上傳差勤系統為附件。

三、赴港澳期間倘遇緊急事項,

        可撥打陸委會香港辦事處或澳門辦事處

       (駐地名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24小時急難救助電話:

       (陸委會香港辦事處:+852-6143-9012;陸委會澳門辦事處:+853-6687-2557)尋求協助。

小叮嚀:
一、證照應妥善保管。
     (一) 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洽請出發地機船公司協助辦理返臺。
    (二) 遺失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洽公安部門(110)取得報案證明,向大陸出入境部門申請補發臨時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二、 在大陸地區遭遇急難事件(傷病、交通事故、搶劫等),協助處理窗口電話如下:
    (一) 海基會兩岸人民急難服務中心:00-886-2-25339995。
    (二) 大陸相關單位電話:
        1.公安報案專線(110)。
        2.救護車通報專線(120)。
        3.各地旅遊局、臺商協會查號電話 (市內查號台:114;長途查號台:116)。
三、公務員在大陸地區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應一併於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載明;必要時,各機關(構)得請法務部調查局(免付費專線電話:02-29161295)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