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 發布單位:政風室

一、「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

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

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

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

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二、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請鼓勵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

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桃園市政府政風處

發布單位:政風預防科

分  類: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發布日期:105-10-19

來源網址:

https://csed.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2227&s=1044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