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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本扶助無性別限制,男女皆可申請!】

  • 發布單位:社會課

※【本扶助無性別限制,男女皆可申請!】※
扶助對象-申請人及受扶助對象需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且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112年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2萬3,513元,1.5倍即為35,270元),且家庭財產總額未超過一定金額,並具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補助資格者。

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情形如下: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扶助項目-
1、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倍核發(112年度為1萬5,977元),每人每次最高以補助3個月為限(視申請者家庭情形核予1~3個月),同1案情以補助1次為限。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同一事由,若已申請過相關社會救助,需扣除後予以補助)
2、子女生活津貼:提供符合特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之。15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112年為2,640元),每年10月至12月重新複查。(補助至滿15歲當月)
3、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或孫子女就讀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60%。
4、傷病醫療補助:參加全民健保 (1)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部份: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3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2)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應於傷病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5、兒童托育津貼:如就讀立案私立托教機構者,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應於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5-1、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符合特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6、法律訴訟補助: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僅限三款家暴受害者提出申請)。
7、創業貸款補助:提供符合特境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規定且20歲以上至65歲以下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資格者可提出申請,在新台幣100萬元貸款額度內獲前3年免息,第4年起負擔年息1.5%之利息補貼優惠,補貼期限最長7年,利息補貼由承貸金融機構代向勞動部申請;補貼條件:貸款申請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每一貸款人以申請1次為限,且不得重複領取。

申辦流程SOP:
請參考相關附件-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流程圖